江西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819号
原告:***,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罗欢、刘恋,江西吉泰(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1972年12月27日生,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李慧玲,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李慧玲委托代理人:旷伟华,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尚东国际公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8147264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慧玲、第三人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895991.5元;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第三人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让协议》。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并于2018年6月29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之前被告的股权变更至原告的股权代持人名下。协议生效后,原告在经营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因被告隐瞒之前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巨额债务,造成原告经营期间为其垫付多项费用,包括法院执行扣划款项共计895991.5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李慧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且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慧玲住所地为吉州区,第三人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原区,且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为青原区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出让协议第八条争议处理中显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泰和县”为手写,其他内容为打印字体。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提交的出让协议第八条中“人民法院”前的空白处并无“泰和县”三个字。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出让协议第八条中的“泰和县”系事后添加。可见原被告订立合同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李慧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