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8147264XT,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尚东国际公馆38栋1-2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华军,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廖曾秀,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罗冬花,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彭晓昕,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第三人:陈文海,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泰和县,系被执行人罗冬花之夫。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2020)赣0821执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冬花、第三人陈文海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产三处。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冬花、第三人陈文海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产三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