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执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10元的冻结措施或对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欧阳勇
审判员  李永忠
审判员  刘小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小安
书记员:林孔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