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370号
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原糖酒公司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964148731。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综合楼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33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国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1-1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0961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享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