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与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8601财保1号
申请人: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兴业大厦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陈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综合楼办1802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2016年10月17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16年10月18日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徐 竞
人民陪审员  杨仁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铃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