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财保664号
申请人日照淞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77485702。
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街道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与昭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8BHF8X。
法定代表人刘加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街道分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路支行81×××45账号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街道分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路支行81×××45账号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