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财保6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淞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677485702。
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街道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与昭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8BHF8X。
法定代表人刘加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鲁1102财保664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街道分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路支行81×××45账号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淞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淞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财保6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日照街道分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路支行81×××45账号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