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182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博文花园12-2-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汉施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