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4民初760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酷***广告设备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经营者高瑞,系公司经理。
被告:鄂托克旗浩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酷***广告设备经销部诉被告鄂托克旗浩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白 蓉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云美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