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浩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酷丽瑞欣广告设备经销部与鄂托克旗浩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4民初760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酷***广告设备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塔**路**侧胡商国际商贸城**号楼**室。
经营者高瑞,系公司经理。
被告:鄂托克旗浩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维街路口**米处多尔斯宾馆**商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文娟,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酷***广告设备经销部诉被告鄂托克旗浩昌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酷***广告设备经销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酷***广告设备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
审 判 长  白 蓉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云美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