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宙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宙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4394号
原告:上海青浦***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浦仓路**。
法定代表人:叶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605。
被告:林丽萍,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锦康路**。div>
被告:上海瑞宙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第****/div>
被告:顾晓英,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新村****。v>
被告:沈健,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新村****。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青浦***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萍、上海瑞宙自控设备有限公司、顾晓英、沈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16.50元,减半收取24,908.25元,由原告上海青浦***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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