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火,男,汉族,1980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绚明,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玉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火因与被上诉人***、***市玉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火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上诉人**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