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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03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荆州远扬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扬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运。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恒春里**祥泰综合楼**(16)。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太财险荆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营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运、长安保险荆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锦、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远扬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过审查对此予以准许。庭审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因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再组织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7548元、后期治疗费36000元、伤残赔偿金689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50元、住院护理费50128元、误工费32217元、辅助器具费1736元、生活依赖护理费7779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0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821069元的70%即1274748元;2、被告远扬公司、**运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长安保险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其中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4、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驾驶鄂A×××**小型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金江路由***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鄂D×××**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住荆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两年内的后续治疗费36000元。被告**驾驶车辆(鄂A×××**)所有人是**运,且二人为合伙关系。该车在长安保险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对于本案侵权过错责任比例有异议,70%的比例过高,**只应承担50%责任比例为宜。二、对于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定残后护理年限有异议,20年过长,本人履行能力有限,希望以三年为一次赔付期,逐年支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计算方式错误,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交强险是全赔,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三、**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运辩称,本人未向原告垫付医疗费,其他答辩意见同**的答辩意见。 被告远扬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一、本司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愿意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二、鄂A×××**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有不计免赔,对于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司承担不超过70%赔偿责任。三、原告因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并因此产生高额赔偿费用我司需要面见伤者,确定伤者恢复情况,来核定损失的合理性。我司认为原告的生活依赖护理费应按2年计付,2年后原告若仍为植物状态,可以再向法院主张。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情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0日9时26分许,**驾驶鄂A×××**小型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金江路由***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学府南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此由***驾驶鄂D×××**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2019年8月12日作出第4210031201900001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有标志标线控制但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状态为注销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即被送住荆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至2020年3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247天。出院诊断: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弥漫性轴索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侧上颌、上唇皮肤裂伤、肺部感染等。出院医嘱:加强护理及营养支持;加强康复锻炼。 2020年4月20日,经公***法医***定所出具“***[2020]临鉴字第187号”***定意见书,鉴定***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两年内的后续治疗费为36000元。 另查,前述事故车辆在长安保险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00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本次保险事故均发生在两险的保险期内。远扬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100%股东)**运**,**系远扬公司雇请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此表示认可。鄂A×××**事故车辆所有人是**运,**在从事远扬公司业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 长安保险荆州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 依据《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原告***的诉求金额为限,本次交通事故致***(非农户口)损失为:1、医疗费(凭医院的收费票据计算,其中的缴费单虽非正式发票,但系荆州市中心医院的机打票据,且为***事故后急救支出费用,应予支持。)167548元。2、残疾赔偿金:34455元/年×20年=689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47天×50元/天=12350元。4、住院期间护理费(凭扩理费正式发票):50128元。5、误工费(因***未能证明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故参照本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8897元/年÷365天×247天=26322.08元。6、残疾辅助器具费(有正式发票佐证,且被告未对费用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肘关节支具、护理床以及轮椅与***伤情左侧肘关节骨折、植物生存状态对应,应予支持)1736元。7、后期治疗费(依据鉴定结论支持):36000元8、定残后的护理费:因***定残后是否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没有鉴定结论佐证,故本院先行支持2年,即38897元/年×2年=77794元,若两年之后,其仍未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另行主张权利。9、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的伤残等级以及本次交通事故给其精神损害造成的严重结果酌定):50000元。10、交通费酌定500元。11、鉴定费(凭票)2000元。以上共计1113478.08元。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故***的损失,长安保险荆州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扣出交强险赔付部分与鉴定费)991478.08元的70%,即694034.66元,被告亚太财险湖北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仍有不足部分(含鉴定费)195434.66元,因**其系远扬公司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远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与远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付20000元,故**、远扬公司还应连带赔偿175434.66元。**运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知道事故车辆存在缺陷(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该缺陷系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其对本次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运作为远扬公司持股100%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远扬公司对原告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500000元。 二、被告**、荆州远扬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95434.66元,已付20000元,还应赔偿175434.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36元,由被告**、荆州远扬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