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

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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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范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华能达电力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马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住所地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阳城县阳城电厂,该合同履行地在阳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亚强审判员陈建伟审判员范建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