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9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8号4-5-5号。
法定代表人:范振华,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道闫家沟社区2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晋0109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47000元以及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面谈形式约谈申请执行人,我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山西二牛吊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长青
人民陪审员 康小屏
人民陪审员 杜学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