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78039651G,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虹,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0075948F,住所地**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袁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货款267132.7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25元,本院减半收取2663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583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2日,本院通过集中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已签收”,但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2021)苏0404执96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1年3月8日、2021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冻结被执行人若干银行账户,基本无存款(冻结到期日:2021年3月7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海门市××街道××村××幢××号不动产被本案诉讼审理阶段保全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2023年11月15日),因上述不动产设定抵押且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苏F1××××、苏F6××××、苏FX××××、苏F9××××、苏F6××××小型车辆亦被本案保全查封(查封到期日:2022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实际控制的苏F6××××牌号小型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向**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相关材料,但至今未果。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2021年3月8日、2021年7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5、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71715.73元,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春晖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