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博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奥博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荣海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856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毕福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5-22号。
法定代表人:占海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