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8623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叶金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成,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陈翔
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
人民陪审员  李少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晓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