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6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叶全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王军志,均系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奥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被上诉人奥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奥莱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241.6元;3.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奥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奥莱公司明知***在2019年12月4日年满50周岁,但仍在2017年2月8日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2月7日止,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遵守执行。二、***接受奥莱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与奥莱公司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工作所获收入是***全部经济来源。三、奥莱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书》中载明其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上述法律条款并非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四、《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女年满50周岁退休时连续工龄应满10年。本案中,***2012年2月9日入职,至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虽年满50周岁,但连续工龄未满10年,不符合上述退休规定的法定条件。奥莱公司仅凭***年满50周岁即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奥莱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2019年12月4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奥莱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不存在***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2021年1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奥莱公司向***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241.60元(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5327.60元×8个月×2);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奥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奥莱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登记成立。***于2009年9月25日入职奥莱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离职,于2012年2月9日再次入职奥莱公司,工作岗位为模具拋光。***与奥莱公司于2017年2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
2.***提交的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在2009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单位为奥莱公司。
3.2019年12月4日,奥莱公司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年满50周岁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主张其于2019年12月4日离职,奥莱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奥莱公司则主张***于2019年12月5日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依法终止。
4.***提交其名下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327.6元。
2020年9月14日,***就案涉纠纷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不[2020]12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于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2019年12月4日达到法定遐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遐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4日终止,奥莱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因此,***主张奥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奥莱公司终止与***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基于达到退休年龄之法定事由。***与奥莱公司的劳动合同虽未到期,但其于2019年12月4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奥莱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是规定劳动者符合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非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未享受退休待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主张奥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奥莱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亚玲
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