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研究院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黑0691执1535号之三十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5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E区E12-2-1702室,2021年4月6日买受人潘宝伟以244796.0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479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大庆市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E区E12-2-1702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潘宝伟所有。 二、买受人潘宝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文群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