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91执236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9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所有的房屋,决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所有的位于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E区E-12号住宅楼2单元2303室、1803室、1802室、1603室、1002室、803室、802室,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所有的登记在大庆高新创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建国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