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研究院

某某、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黑0691民初1433号
原告***诉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 —2—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设计院出示的《大庆高新区设计院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设计院职工食堂运营方案》及设计院在2020年7月6日对***作出的谈话笔录能够证明该单 —10— 位食堂负责人***明确知晓设计院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根据《大庆高新区设计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设计院的资金使用应由经办人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提交支出申请,经其同意后,再呈报给院长或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因此***应负责设计院食堂的财务审批手续,但其却在2020年4月将近5万元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结算票据交给食堂出纳员,并告知出纳员在当月付款,***的行为既未履行完毕其工作职责,同时还违反设计院的财务管理制度。该行为虽未给设计院造成经济损失,但财务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之一,能够约束单位人员的行为,有利于杜绝贪污和资金流向混乱等多种问题,故设计院依据《大庆高新区设计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第九款之规定认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对***请求撤销设计院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4月1日,***与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设计院司机。劳动合同到期后,***与设计院签订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从事设计院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岗位。2020年1月2日,***与设计院签订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在设计院行政服务中心从事食堂管理工作,每月工资3180元。设计院食堂管理员负责食堂日常全面管理工作,监督食堂库管员、食堂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考勤、菜品计划、石材订购、安全管理、结算审批手续、沟通协调等工作。 另查明,《大庆高新区设计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第五条,关于支出申请程序,由经办人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提交支出申请,经其同意后,呈报给院长或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大庆高新区设计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财务制度的,设计院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食堂结算审批程序为:由食堂管理员、出纳、会计在每月25 —9— 日进行对账确认,再由食堂管理员将核对后的结算发票、货物明细、入库单和出库单履行财务审批手续(由出纳及食堂管理员签字后,找会计、财务审核人、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将审批后的结算票据交给出纳办理结汇款。 再查明,2020年4月初,***将未履行完毕审批手续的2020年3月食堂供应商应结算票据(金额近5万元)交给食堂出纳郭忱忱保管。2020年4月中旬,***通知出纳郭忱忱如设计院拨款至食堂账户,可将未付供应商的货款支付,故出纳郭忱忱将***交其保管的2020年3月结算票据交给食堂会计颜廷文审核付款。2020年4月末,会计颜廷文将食堂财务专用章及结算票据交给出纳郭忱忱,由出纳至银行办理汇款手续。2020年7月14日,设计院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21年1月4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其与设计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在2021年5月10日作出庆高劳人仲字[2021]第2-2号仲裁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1—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王文娇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