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研究院

大庆高新区广维科技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民终321号
上诉人大庆高新区广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庆高新区广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高新区广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庆高新区广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大庆高新区广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大庆高新区广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李红敏 审判员 兰 洋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