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2931号
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无棣县无棣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以北,开发六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杨增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坤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丰街道星湖一路与开发一路交叉口往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坤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20日,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9元,由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