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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铭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板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509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河南铭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韩寺镇小韩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8686452X1。
法定代表人:邵立红,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辉县市**乡板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乡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57510。
法定代表人:石志刚。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铭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辉县市**乡板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铭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辉县市**乡板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铭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辉县市**乡板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铭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辉县市**乡板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新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