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36480453X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
被告: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新城二路1577号溪湖茗筑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安娜。
被告:***,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云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