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78号
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0627416J。
法定代表人:魏立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1577号溪湖铭筑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77053T。
法定代表人:安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滨州香驰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五路与新城二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3126486580。
法定代表人:马士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滨州香驰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130××××9418、滨州香驰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1573××××0183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130××××9418、滨州香驰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1573××××0183银行存款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