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执保30号
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3-1路以南渤海十七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FACQRX9。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新城二路1577号溪湖铭筑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7705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2023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山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