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淄***奥体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奥体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奥体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