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武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