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4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栖霞花苑一区1幢12.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3242276XL(2/3)。
法定代表人:徐康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本诉、**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佳乐
书 记 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