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218号之二
原告: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628号车间二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方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均由原告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