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2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628号车间二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方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63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189,96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189,96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