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锜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恢13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628号车间二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锜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平阴县锦水街道**头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锜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20执恢1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