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恢13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628号车间二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锜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平阴县锦水街道**头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克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锜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20执恢1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