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32961号
原告欧时电子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南路XXX号XXX号楼第2层全部位。法定代表人徐梦岚。委托代理人娄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邹庆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时电子元件(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时电子元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欧时电子元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申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