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4065252F,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099469XR,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据(2019)苏0324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按时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4执3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