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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4065252F,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099469XR,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据(2019)苏0324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按时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4执3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