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4065252F,地址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099469XR,地址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私下协商还款计划。因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