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兴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济南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兴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行初354号
原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壮,局长。
第三人济南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波。
第三人济南兴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济南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兴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 判 长  任 军
审 判 员  刘 文
审 判 员  温进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颖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