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鑫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4425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4425号之一
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工业区杨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鑫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57元,由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周小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