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784行审59号
申请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住所地:永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三楼。
负责人:施海鸥,局长。
被执行人: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州街985号1-2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8月29日送达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20000元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于2019年4月1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所作的永环罚字[201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前,履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永环罚字[201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20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施旭星
审判员卢发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