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350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路1188号**数字经济园3幢G10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8789876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金华广丰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3.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17.元,本院退回1616.83元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