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腾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淄博腾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民辖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振兴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腾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占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腾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龙口新一洲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应由张店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淄博腾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2014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一份。该协议第九条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即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书面协议选择管辖的规定,乙方淄博腾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属张店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鲁建
审 判 员 丁 丽
审 判 员 张兴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