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399号
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航天北路181号6层。
法定代表人:周旅。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苏勇刚、程燕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元、冯怡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怡亮,。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