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514号
原告:四川航天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第三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航天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航天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航天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航天天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