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22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9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航天北路181号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成都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航天天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