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30375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男,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吴某,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吴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