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382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街道工人路8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厉晶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