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3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东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协议签订后由法院从公司银行帐号中扣划存款15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执行款项18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8月25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执行人***同意第一期15万元支付后,申请法院解除公司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时履行的,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4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5万元,未实现债权18万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832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