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农民。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陆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