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6138号
原告:***。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工人路8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黄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黄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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